手机vpn能不能连电脑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老吴和小梅是一对夫妻,两人都没有正式工作,长期靠兼职度日。一天,老吴在兼职群里得知,只要在社交平台发布推广引流信息就能挣钱。老吴心动了,拉上小梅一起开始兼职引流。
二人很快发现,所谓的推广引流其实就是散布诈骗信息,吸引别人点击进入诈骗网站。为了能多赚钱,老吴夫妻在网上找到小王、小于等四人作为下线,由老吴发布引流任务,小梅负责计算提成,六人在各大社交平台投放虚假广告近千余条,非法获利10万余元。他们的行为很快被警方发现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小石是一名程序员,业余时间会在网上寻找兼职。一天,有客户找到小石,需要他制作一批携带木马病毒的虚假交友软件。小石虽然知道做这些软件违法,但禁不住对方的高价诱惑,最终还是答应了。
小石通过编程软件制作出20余款诈骗软件,出售后获利7万余元。不久后,这个客户因涉嫌网络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涉嫌帮信的小石也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出租、出售“两卡”后,收到公安、银行等相关单位部门通知,告知其所出租、出售的“两卡”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未采取补救措施反而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两卡”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冻结,又帮助解冻,或者注销旧卡、办理新卡,继续出租、出售;
出租、出售的支付结算网络账号(例如,支付宝账号)因涉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被查封,又帮助解封,继续提供给他人使用;
在作出具体认定时,法官会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者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出租、出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因素,同时考察行为人的辩解情况,予以判断。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长期为他人提供银行卡或者转账取现的,可构成诈骗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
为网络犯罪团伙转移赃款专门进行“跑分”或者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后手机vpn能不能连电脑,在明知是赃款的情况下,又帮助转账、取现的,还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定最高刑:七年有期徒刑)。
在“两卡”类帮信产业链中,存在“卡商”与“卡农”两类角色,“卡商”以收购、倒卖信用卡为业务,赚取差价,“卡农”则自行或者经组织以本人名义开办“两卡”。其中,“卡商”收购、倒卖银行卡5张以上的,还可能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法定最高刑:十年有期徒刑)。
有的行为人向犯罪团伙提供银行卡接收上游网络犯罪资金后,又通过挂失、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卡内钱款取出并占为己有,或者在帮忙“跑分”时私自截留部分资金,这就是帮信案件中的“黑吃黑”,“黑吃黑”不会因为对象是不义之财而变得合法,反而可能同时构成帮信罪与盗窃罪(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被数罪并罚。
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即,帮信犯罪人可能面临的刑事处罚有:单处罚金;一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例如,帮信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有关银行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针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