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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IP-VPN业务的用户不得利用IP-VPN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及用于经营性活动;IP-VPN业务的经营者必须有确实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监控手段)防止其用户违反上述规定。
1、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许可的IP-VPN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也不得利用非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资源和设备开展IP-VPN业务,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2、经营者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国际IP-VPN业务,申请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不利用IP-VPN网络经营VOIP业务和国际IP-VPN业务91vpn代理器,以及不超范围经营其它电信业务的专项承诺书。
3、经营者应有确实的技术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用户管理,禁止用户利用国内IP-VPN网络无证经营其它电信业务或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
4、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建立PE接入点的省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并在获颁许可后按要求履行相应经营许可备案手续。
5、经营者可以利用MPLS VPN、IPSec、L2TP、GRE、SSL VPN等协议,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组网开展IP-VPN业务经营。
6、《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经营者提供服务后,有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需求时,可申请变更许可证的业务覆盖范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