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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不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8条和第59条第2款)
11.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第22条第3款、第41条至第43条和第64条第1款)
15. 电子信息发送、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第48条第2款和第68条第2款)
一是依托重大活动,加强普法宣传。依托110宣传日、网络安全宣传周、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大宣传活动,紧密围绕“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等主题,集中面向网络公众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
网安部门结合线下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乡村等多种形式,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探索创新互联网治理试点,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效提升全民网络安全意识。
二是依托网警公众号,打造普法阵地。加强全国网警自媒体矩阵建设,针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全方位、多层次、多维度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有效增强公众网络安全意识,遏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空间,将群防群治和网络综合治理推向深处,取得良好的普法宣传效果。
2018年,公安部制定《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51号),严格规范了监督检查的法定权限和程序,要求基层公安网安部门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
2020年,公安部印发修订后的《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纳入其中,统一规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行为的名称及其法律依据的适用,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同时,公安机关积极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的起草,对社会热议、群众关切的敏感个人信息采集、大数据“杀熟”、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国内比较好的vpn、大型网络平台义务、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等予以积极回应,完善相关制度。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延伸至数据领域,强化数据安全与网络安全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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