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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宣判一起比特币“挖矿”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这是国内首例比特币“挖矿”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
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
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手机连接vpn账号密码忘了怎么办。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我国《民法典》中并未统一列举合同无效情形,不过根据民法总则第六章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有5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通谋虚伪表示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的合同,不能产生合同的法律效力,从而属于无效合同。所谓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无效合同虽然在名义上成立,但缺乏生效条件,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今年以来,我国明确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是货币,不受国家法律保护。随后,我国对虚拟货币领域开展了专项治理行动,封停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场所,对高耗能的“矿场”严查并封停。
今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文件明确指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危害,明确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具有不利影响,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上述案件中,涉事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已经违背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的范围。作为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人士表示,比特币不具有与我国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交易活动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控,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
国家相关管理部门也多次发布通知提示消费者,投资交易虚拟货币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社会公众应自觉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近年来,全球虚拟货币炒作成风,币圈流行一句话“币圈一年,人间十年”。前几天,全球华人首富易主,新首富是币安币创始人赵长鹏,因其持有部分比特币及35%的币安币,身价达到950亿美元,消息人士称,其财富直逼马斯克。虚拟货币创造财富的速度在任何行业不可能实现。币圈吸引大量资本进场,然而疯狂追捧的背后是行业极度扭曲的“膨胀乱象”。对于虚拟货币,多个国家知名人士纷纷抨击,认为虚拟货币对经济没有任何实质作用,仅仅是投机炒作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