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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想访问境外网站,需通过‘翻墙’软件来实现,有需求就有买卖,由此滋生了开发、售卖‘翻墙’软件的违法犯罪群体。‘翻墙’绕开我国的法律管制,是一种破坏网络安全的行为,甚至会危害到国家安全。”近日,在审理一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后,秭归法院法官蔡辉解释道。
王某(21岁)、蒲某鸿(19岁)、肖某明(18岁)三名被告人通过搭建名为“木瓜云”“白嫖云”“蒲云”的VPN代理程序为他人提供“翻墙”上网服务,累计注册用户2万余人,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14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蒲某鸿、肖某明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一年,并分别处罚金20000元、10000元、5000元。三被告人违法所得147万元以及手机、电脑等犯罪工具被依法追缴、没收。
近年来,售卖“翻墙”软件的相关犯罪呈现出嫌疑人低龄化、涉案金额巨大的特征,不少嫌疑人刚成年,涉案金额却高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元。工信部明确规定,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VPN。公民个人私自建立VPN并以此牟利,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青年朋友:依法依规上网,不能“翻墙”,更不能非法销售”翻墙”软件,切莫因一时“歪脑筋”而毁掉一生!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vpn免费版电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