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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网络赌博已经成为一种新兴的赌博方式。在这种模式下,传统的开设赌场行为已经不再适用,因为网络赌博网站不受特定物理空间的限制,可以在任何地方开展业务。在这种情况下,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行为成为了网络赌博案件中最为常见的行为模式。本文将对这一现象进行简要分析。
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在赌博网站上设立下级账号的,应当认定其为赌博网站的代理韩国vpn免费代理。在实际操作中,对赌博网站代理身份的认定存在问题。结合笔者以往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经验,办案机关通常会先审查涉案当事人在赌博网站账号是否有设置下级账号,然后审查并收集当事人赌博网站账号的权限及是否和赌博网站上下线代理、赌客有联系的相关证据,来判断其所实施的行为、发挥的作用是否与赌博代理相当。如果在案当事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可以证明当事人系赌博网站的代理,接受其发展的会员投注,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涉案赌博网站的代理。
根据《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因此,构成赌博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行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属于赌博网站代理;二是接受投注。一般来说,网络赌博平台的代理模式呈金字塔结构,不同级别的代理人员负责接受投注的注数、发展的赌客数量有所不同。无论行为人担任哪一级代理,也无论接受投注的注数、赌金和赌客数量的多少,只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只担任赌博网站代理,但不接受投注的,不属于“代理型”开设赌场行为。如果没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用自己掌握的赌博网站的账户、密码,组织多人赌博的,不属于“代理型”开设赌场行为,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聚众赌博标准的,则应认定为聚众赌博罪。